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目的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实行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是为安全安全设施验收进行的技术准备,是建设单位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的依据,所以其目的是验证系统安全,是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在系统上配套安全设施的状况,也即建设项目与安全“三同时”过程完整性的检查及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和有效性评价,通过评价来确认《安全生产法》的落实。具体为:
1)为安全验收把关,确保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之后,系统能够安全运行;
2)保障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可以作为今后企业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基准。
二、安全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4)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内容:
1)从安全管理方面检查和评价该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情况。
2)从安全技术方面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与评价建设项目(系统或单元)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以评价系统整体在安全上的符合性。
4)从整体上检查建设项目运行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通过对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价系统中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6)给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的结论。